近日,当事人纪某某“检察为人民,正义守护神”的锦旗送至办案检察官手中,以表达他对白玉县人民检察院司法为民、守护公平正义的感激之情并表示将悔过自新,遵纪守法

我院检察官在办理纪某某危险驾驶案中,纪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,经鉴定,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.7mg/100ml,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足以认定。鉴于纪某某具有坦白、认罪认罚情节,且为初犯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,主观恶性较小。另外,纪某某家中还有三名未成年在读子女,其本人是家中唯一劳动力,家庭生活仅靠纪某某外出务工维持,家庭经济状况较差。为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,承办检察官建议适用缓刑,并获得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。

锦旗虽轻,但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肯定,体现着浓浓的检民之情。我院将继续践行“民有所呼,我有所应;民有所盼,我有所为。”的工作要求,认真履职尽责,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。